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(2021)冀0402执恢34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(2021)冀0402执恢34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,依据国土资源部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)第十九条第一项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,我局将张霞、李栋坐落在丛台区联纺东路516号盛海蓝郡大厦2单元20层2005号房产过户到邢彦广名下,张霞、李栋上述房产的0101289735号《房屋产权证》(建筑面积: 63.89㎡;用途:办公)自公告之日起作废。
2022年5月23日